離婚協議贈與孩子房產能撤消嗎

離婚協議贈與孩子房產能撤消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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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能否撤銷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後又後悔了,那麼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爲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爲。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爲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爲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爲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綜上面所說的,對於受遺贈的財產不同於夫妻續存所得到的財產,對於此類型的財科分割就要看雙方在之前是否有約定,只有認定爲共同財產了,那麼纔可以進行分割,所以在分割的時候一定要按歸照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