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廠房合同轉讓

東莞廠房合同轉讓
東莞股權轉讓稅收規定

市地稅局迴應稱,這既是爲了進一步規範企業或個人股權轉讓交易行爲的稅收徵管措施,也是給沒有按期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企業或個人一個自查自糾的機會。


企業轉讓股權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省地稅局對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進行了明確界定:由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企業所得稅徵管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股權,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彙算清繳未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更正股權轉讓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後,需補繳稅款的,向主管地稅機關補繳企業所得稅。


由廣東省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企業所得稅徵管的居民企業,其非居民企業股東轉讓持有的該居民企業股權,應由受讓股權的居民企業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而未代扣代繳的,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應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國規定了股權轉讓需要繳納稅收,在此之前沒有報稅的要及時補繳,否則會被依法處理。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有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個人與公司所繳納的稅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