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

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具體怎麼計算
1、預售收入10000元按當地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然後減去預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增稅700元,當期期間費用500元后的金額乘以所得稅稅率25%爲當季應預繳的所得稅。2、法律依據是國稅發[2009]31號。3、“預交環節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應將預售收入直接乘預計毛利率”這個說法正確,但“不得扣除當期稅費”的說法不符合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4、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  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併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第十二條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