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什麼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什麼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什麼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爲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係主體。
2、內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爲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程序法則主要是指訴訟法,是規定實現實體法有關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爲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
實體法: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