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部傷殘鑑定的鑑定

腦部傷殘鑑定的鑑定
腦部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腦部傷殘鑑定標準參考如下。傷殘鑑定就是司法鑑定,和普通鑑定一樣,《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對鑑定有規定可以看看。

第三章 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是否實行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儲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儲存。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