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裁決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仲裁是指出現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將其糾紛約定至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來裁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事項,也由仲裁機構來劃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歸屬。我國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