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實際上是理論界的一種表述,在立法以及有關法律檔案中並非如此稱謂,西方語境通常使用的爲“ fair use ”一詞,譯爲“正當使用”似乎更佳。一般認爲,商標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產經營中可以正當的使用權利人的商標,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並不必支付商標使用費。商標合理使用原則是商標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商標權利人的權利限制。該原則的目的是爲了平衡商標權利人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商標合理使用是法律爲達到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而設計的一種制度。


對於商標的“合理使用”,有學者持有異議,認爲是一個僞概念,其認爲,所謂商標合理使用,實際上是指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的對象根本不是商標,而是一個與商標長得相同的符號而已。若使用的對象真的是他人的商標,無論如何也不能合理。


商標法領域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領域合理使用有不同之處。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嚴格的講,這些情況已經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只是因爲出於考慮社會利益以及這些行爲在一定的技術發展水平的背景下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害不大,法律上不認爲是侵權行爲,並在理論上稱這種使用爲“合理使用”。實際上是立法所規定的一種對於侵權行爲的豁免制度,從理論上講屬於一種對於著作權的限制制度。


商標法領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之一表現爲立法上對於某些行爲不構成侵權行爲的規定,如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廠商名稱及其他必要的標記的行爲。即當註冊商標是由姓氏或廠商名稱構成時,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廠商名稱,構成正當使用,而非商標侵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必要標記是指,指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以及產地等的標記,這類標記都是描述性的詞彙,或稱爲敘述性的詞彙,該種使用爲正當使用,依法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爲。


商標作爲設計者和擁有者想要區分自己推出的產品和市場其他公司,就必須要有獨特的標記並且還能夠被衆人所輕易認知,在被認可後的商標自然就會升值而容易遭到別人的侵害,此時商標權的設定就會爲了防止這些註冊人被侵害,所以一切隨便利用的行爲都應該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