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需要注意些什麼

遺囑公證後需要注意些什麼
遺囑公證後需要注意些什麼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爲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爲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爲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覈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