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時的債務承擔

企業改制時的債務承擔
企業改制時的債務承擔
1、企業公司制改造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爲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透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爲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爲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透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3、企業分立
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爲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爲,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5、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註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出售後,應當辦理而未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該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資產轉讓後的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出售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