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找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應當由誰來負責

包工頭找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應當由誰來負責
包工頭找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應當由誰來負責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勞務關係的話,則是工傷,如果不是,則是僱傭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因工作而受傷要追償的話,可以找包工頭或者其僱主;如果因爲第三方而受傷的話,則向第三方追償。
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受傷的,可以首先找包工頭追償。
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因第三人(不存在僱傭關係的人員)受傷的,可找第三人追償,也可以找包工頭追償。包工頭賠償後可以找第三人索償。
3.如果在工地工作時受傷的,若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僱主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即向包工頭及僱主同時主張賠償。
4.如果與各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