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有什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3、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6、雙方自願結婚;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