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條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一)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


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