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新舊對比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新舊對比
刑事訴訟法三十八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三十八條只有一款(確認是這一條?):r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