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如何認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如何認定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爲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篡改監測數據,係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爲,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批准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採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採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人爲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淨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資訊採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採樣泵、採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透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儲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八)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執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爲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九)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透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入、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介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祕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一)篡改、銷燬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範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二)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捨,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佈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數據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