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經濟犯罪案件

邢臺經濟犯罪案件
經濟犯罪案件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邢臺經濟犯罪案件”的解答如下: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上面就是經濟犯罪案件規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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