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能否要求凍結對方財產

打離婚官司能否要求凍結對方財產
怎樣申請法院凍結對方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財產保全分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二種。一、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3.擔保性:爲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二、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其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而採取的保護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該項財產的支配、處分權。訴訟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2.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3.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4.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三、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四、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爲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爲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財產保全的範圍和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實際操作程序中,財產保全限於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標的物,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五、如何向訴訟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擔保申請人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應有關訴訟擔保公司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證明和資料:1、申請人的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2、如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不同情況應提交立案通知書,立案繳費收據、傳票等;3、財產保全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具體情況明細清單;4、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財務報表等;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明、家庭資產證明材料。5、財產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財產所有人)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證明材料。6、案件的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材料。7、訴訟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六、擔保的責任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一般是指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辦理財產保全擔保的程序:(一)申請人向訴訟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等)。(二)訴訟擔保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透過後,訴訟擔保公司與申請人簽定《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三)申請人按照《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向訴訟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及結果反饋保證金。(四)訴訟擔保公司爲申請人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五)訴訟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程序結束。七、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爲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