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糾紛怎麼處理

合同案糾紛怎麼處理
合同案糾紛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
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爲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2、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手裏沒有合同,則需要尋找另外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或者錄音錄像等。或者出示證明已經履行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證據,都可以幫助法院判斷合同是否存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