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稅收

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稅收
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稅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

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一般來說,對於企業來講要想把錢發到個人股東身上主要有三種常見方式:

1、分紅是回報股東的主要方式,但對自然人股東來說,一旦分紅,依據現行稅法就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以工資或年終獎方式,但要按照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稅率(3%~45%)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3、公司以借支的形式借給員工用,但這種雖然不用交稅但每年還要還舊借新一次操作麻煩,其致命缺點是無法完成物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