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南京市江寧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南京市江寧區徵地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爲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徵地補償標準將實施動態調整、逐步提高並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通知》要求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範留地安置,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着“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爲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爲等。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每個地區的發展進程不一樣,導致地方徵地補償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另外,開發商不同也導致了補償標準的不同。徵地補償標關乎社會發展和穩定,國家應該進一步加強對這方面的監管,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