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可否改處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期間可否改處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期間可否改處進行調解
1、可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自願接受調解而達成的,如調解不成或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複議機關還要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所以對已生效的調解協議不能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