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拆遷協議

畜禽拆遷協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禁養區的養殖場在進行關停拆遷時會有一定的補償,這個補償要根據當地政府所制定的規則來定,如果補償不合理不滿意,可以與對方進行合理的溝通協商,要是還不行,就要透過法律來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