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如何界定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如何界定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如何界定
債務人下列行爲可以界定爲惡意轉移財產: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