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間的計算

審查起訴期間的計算
審查起訴期間的計算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