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臺法院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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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透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爲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爲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透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祕書一處 2013年7月17日印發


法院其實可以強制對公司法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扣押查封,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干擾到公司法人的基本生活,比如說公司法人的一些賬務不得進行報銷,不得出國出境,不得進入一些高消費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