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訴訟財產保全費

人民法院訴訟財產保全費
民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與凍結三種。查封是指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分、移動。扣押是指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款物運到一定的場所保管,不允許他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款物。凍結主要針對的是存款、匯款、證券等由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機構管理的財產,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財產管理機構不準任何人提取、轉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非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