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76衝突

物權法76衝突
繼承與物權法之衝突都有什麼規定呢?
 在我國學理和司法認知領域,對於轉繼承的性質,主要存在“繼承遺產份額說”與“繼承遺產權利說”之爭,兩種觀點的分歧往往導致法律適用結果的南轅北轍。“繼承遺產份額說”認爲轉繼承關係的客體是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其依據是《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及我國《繼承法》確立的當然繼承主義,即《繼承法》第25條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那麼,依照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在夫妻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該轉繼承的遺產就屬於被轉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轉繼承的遺產分一半給被轉繼承人的配偶,另一半再由被轉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按照此種觀點,被轉繼承人配偶的身份既是被轉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共有人,同時又是轉繼承人。“繼承遺產權利說”認爲,轉繼承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而不是遺產所有權的轉移。轉繼承的客體是被轉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就是被轉繼承人接受和放棄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已歸屬於被轉繼承人的財產。轉繼承與物權法之衝突按照該觀點,被轉繼承人的配偶只具有轉繼承人這單一的身份,不再具有被轉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共有人身份,轉繼承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