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損壞賠償制度

公司內部損壞賠償制度
對違反公司內部驗收制度的處罰

1、各工序、檢驗批未經項目部驗收合格(詢問並查資料)擅自進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罰款500元/批;隱蔽工程未經隱蔽驗收合格(詢問並查資料),除要求停工外,罰款500元/項。


2、各分部工程完工後,(基槽、基礎、主體、裝飾裝修、屋面、安裝工程、路基、路面、綠化、工程竣工)必須按公司要求,申請辦理內部驗收,經內部驗收合格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驗收,未經內部驗收合格而私自上報質監站驗收的分部工程,給予5000元的罰款。


3、防水工程:屋面、廚房、衛生間、淋浴間等防水工程施工完畢,必須上報公司進行蓄水試驗驗收,未經驗收而進行面層施工的工程或面層施工完畢未做24小時蓄水試驗的,均給予1000元的罰款處理。


4、樣板領路:分項工程施工前未進行樣板領路或樣板驗收不合格而進行大面積施工的,罰款1000元。


5、嚴格執行建築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措施,每發現一處質量通病,罰款1000元。


6、未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各種資料的,罰款1000元/次,對公司造成影響的,按照一般質量事故處理。


7、不實行建築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的項目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


8、工程所用材料未上報供應商資料、供應商未經公司考察擅自用於工程的,罰款5000.00元/次。


是我國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瞭解我國目前形勢的基礎之上,制定的懲罰性的規範,目的在於加強與工程質量相關的單位的責任心。該法頒發以來,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安全事故確實有所減少,由此可以知道,這是適宜於我國實際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