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爲哪些

拘留分爲哪些
拘留分爲哪些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爲,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爲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3、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僞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爲十五日,由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