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歸屬權

職務發明歸屬權
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爲職務發明。

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爲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

職員發明了新的東西之後可以獲得公司的高額報酬,但是這並非就意味着其不能再繼續再使用該作品,由於此時公司單位享有該作品的歸屬權,故此除了單位與該職員之外的第三人,若是想使用時,不僅需要獲得公司的同意,還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