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香港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證據需要什麼?
《商標法》第49條第2款中規定:註冊商標成爲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後,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這麼無效的,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日前針對應對“撤三”而應提交的“使用證據”的認定日趨嚴格,具體說來,最佳的使用證據是“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或服務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合同以及對應的銷售單據或發票)”。此爲應對“撤三”最爲“優良的證據”,因其直接反映商標使用的公開性、交易性、真實性,而且其能夠明確反映商標使用的時間(即,簽署日期或相關單據出具日期),該等交易文書包括商品銷售合同、服務合同、相關發票、出貨單、提貨單、相關收據等等形式。希望我關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證據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