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事故責任

危險駕駛事故責任
無證駕駛的事故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有三個標準:(一)事故當事人行爲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二)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當事人過錯的程度。


通說認爲,侵權行爲需具備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爲、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聯繫。


頒發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授權性行政許可行爲,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纔可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因此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必須經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包括對其交通安全知識、駕駛技術多方面的考覈,並不是所有的申請者都能獲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爲,具有潛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法律明確禁止無證駕駛。


實踐中,交警部門在進行事故認定時也會將無證駕駛作爲承擔責任的事由,如果無證駕駛者無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則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同樣會判決無證駕駛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通常承擔責任的比例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