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列表

債權轉讓列表
請教一下債權轉讓列表 期限是怎樣的啊?
一種觀點認爲,債權轉讓的通知應在轉讓後的合理期限內作出,否則不得再爲通知。我們認爲,因爲合同法對通知時間沒有明確加以限定,且第80條還規定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所以,什麼時候通知債務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債務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對債權的受讓人沒有履行的義務。但是,新的債權人不能在起訴時通知債務人,起訴必須以通知後債務人拒絕向其履行爲先決條件。 通知不能採取公告方式。目前很多銀行的不良債權剝離之後,由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無償接受,這些公司往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聲明已接受原銀行的一系列債權,列明債務人名稱及債權數額。這一行爲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爲,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可以採取這種公告通知的形式,但是對仍在法定住所的債務人則應採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以盡法定的通知義務。我們認爲,因公告形式、公告地點、公告時間等現在沒有法律規定,人們對公告的法律效果容易產生分歧,而且相對人並無閱讀公告的法定義務,故暫時不宜允許當事人自己以公告的方式來確定某種法律事實,否則會引起很大的混亂,且法院也無法律依據來確定當事人的公告有效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