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服

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服
如果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服怎麼辦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因此,就受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而言,無權直接對刑事訴訟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只能透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是否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