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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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方未爲履行提供擔保


如果後履行方在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等情況出現時,提供了擔保,則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若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根據合同法規定,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這一權利不是不安抗辯權本身所包含的(對這個問題,筆者將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中加以論述)。同時,爲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也爲另一方當事人利益考慮,《合同法》要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兩項附隨的義務:

(1)通知義務。這樣做“是爲了避免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同時也便於另一方在獲此通知之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

權利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的,每一項權利都有它的使用條件,法律對待每一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作了充分詳細的規定,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債務,若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另一方就可以提出使用抗辯權。使用抗辯權之後,對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