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債的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債的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人代位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於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爲了保全債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爲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