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

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
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爲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採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