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無權代理

票據法無權代理
根據票據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經做出說明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因此,你們喪失的只是對前手的追索權,而不喪失要求銀行付款的權利,只要做出說明。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檢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銀行)提示付款。因此,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屬於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後10日內提示付款的話,不用做出說明,銀行也應該承擔付款的責任。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