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設計合同違約條款

方案設計合同違約條款
設計合同違約條款
設計合同違約條款 具體如下:

1、 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並按以下約定違約條款執行,除以下約定的違約條款以外若設計人違約,發包方扣減設計費總額2%/次,該違約金在總設計費中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3、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 2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4、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施工單位對設計人的設計成果有爭議,發包人應出面協調。若因施工技術困難或條件限制,要求更改設計時,設計人應徵得發包人同意,或經雙方協商後方可修改,且設計人需在發包人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交修改成果。設計人不得順應施工單位的意願擅自修改已確認的設計圖紙。並且,發包人不承擔設計人爲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5、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提出的施工設計圖紙變更(確保不對設計人已提供的方案成果做較大的改動的情況下),設計人必須按照發包人要求在不影響施工進度質量的前提下完成變更設計任務。因提供變更圖紙的不及時而影響施工進度、質量,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設計人按每延後一天 2021 元賠償,在甲方支付設計費時扣除。

6、 在後續服務過程中,發包人施工單位提出需設計人到現場解決的問題,設計人必須在 48 小時內或約定的時間到施工現場進行處理,否則,發包人按2021 元/次處罰設計人,此罰款在發包人支付設計費時扣除。

7、 設計人對於接觸到的工程資料,應做好保密工作。如因泄密給發包人帶來的損失,設計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 因設計人設計質量問題導致設計變更、變更洽商單上的經濟費用佔總設計費用的比例不超出3%(含3%),否則給發包人造成的返工損失、工期損失等由設計人予以賠償,設計人應減少收取總設計費的3%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發包人;

9、 未經發包人研發設計中心審覈和書面許可,設計人不得將設計資料、檔案、設計變更直接發給發包人施工單位,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設計人全額賠償。

10、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同時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11、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按本合同第6.2.5條約定執行。

12、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除應全額退還所收設計費外,還應按合同預計總金額30%的比例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