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能執行逮捕的如何處理

對於不能執行逮捕的如何處理
對於不能執行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需要將不逮捕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