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治安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治安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怎麼執行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僞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有緊急情況,比如嫌疑人逃跑的,可以先行拘留。刑拘和逮捕都是強制措施,但是也有區別。從條件和程序上兩者不同,逮捕要經過檢察院批准才行,而拘留公安機關就可以執行。從程度上看,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