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種夫妻感情破裂情況

十四種夫妻感情破裂情況
十四種夫妻感情破裂情況
十四種夫妻感情破裂情況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9.一方重婚。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