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作爲股東發起人抽逃出資

單位作爲股東發起人抽逃出資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爲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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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國家工商總局2002年第180號文中明確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爲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新修訂的《註冊資本管理規定》,抽逃出資罪僅適用於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


    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對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並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對於上市公司,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定,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透過。

在我們國家,公司打規定,股東借款是需要根據股東的性質來進行判斷的,公司的股東如果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話,那麼在15年9月之前是不允許進行借款的,在這個時間之後是可以進行借款的,自然人股東的話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