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過戶和買賣過戶的區別

繼承過戶和買賣過戶的區別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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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過戶與買賣過戶的區別

在實際操作中,因爲繼承是遺產人去世後纔可以進行產權過戶,所以這種過戶方式的人比較少。如果財產所有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就由法律界定。如果繼承人很多,又想過戶到其中一個人的名下,那麼其他擁有繼承權的人必須申明放棄遺產才行。

如果財產擁有者生前留下有效的法律檔案,指定繼承人,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纔有法律效力。當然,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就是繼承過戶與買賣過戶的區別之一,希望幫到您。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