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給付不當得利類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非給付不當得利類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當得利的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爲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裏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爲債務的消滅,或爲債權的發生,或爲贈與,這裏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爲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爲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爲、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爲,又可分爲受益人的行爲、受損人的行爲和第三人的行爲。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爲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有關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根據其司法解釋和定義進行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也是屬於對方必須要承擔的給付義務,所以肯定是不屬於不當得利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義務進行認定後作出,如果私下進行進行給付義務的,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