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到期後該怎樣辦

監視居住到期後該怎樣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監視居住到期後怎麼辦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爲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司法機關在正常情況下必須要做到,監視居住的6個月之內把需要調查清楚的這些線索全部都調查清楚了,不然,在監視居住到期之後司法機關也會面臨很大的壓力的。如果是前期調查階段,悄悄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也必須要經批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