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資個稅代扣代繳

民工工資個稅代扣代繳
破產清算民工工資賠償

用人單位破產,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由管理人進行調查並公示,在破產財產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之後,優先清償。 《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