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

統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
侵權行爲的概念學者們希望能對侵權行爲作出一個統一的定義

“這種定義的重心在於規範的可操作性。由於定義給出了侵權行爲的識別標誌及構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論的推理方法, 確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便可作出判決。這樣定義即成爲法律實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統一性和穩定性的化身。” 正是由於他們忽視對從形形色色具體的侵權行爲中去發現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據。侵權行爲儘管千差萬別, 但其共同的特點是, 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了某種行爲的侵害。侵權行爲人是主體, 被侵害的客體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的合法權益, 主體透過各種侵權行爲作用於客體之上, 成了聯繫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中介。在主體、行爲和客體的關係中, 客體是單一的, 主體和行爲則是多重複雜的。客體的單一性爲界定侵權行爲的概念提供了基礎。


侵權行爲,不僅僅侵害他人利益,同時也危害社會。對於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情況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和諧社會是每一位公民都需要做的,不僅可以更好地發展社會,同時也更加促進社會的和諧,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