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掛失補辦後原來的戶口本還能用麼 戶口本掛失補辦後,原來的戶口本不能用。 《戶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