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人員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領取工資憑證、其他能夠證明其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加以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2)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3)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
(4)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