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到哪去辦

離婚起訴到哪去辦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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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到哪去起訴

對於離婚起訴到哪去辦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如果想要起訴離婚的話,首先需要準備民事訴狀。民事起訴狀一共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清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明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最後末尾簽字,寫明日期即可。其次,需要攜帶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您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及複印件,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戶口所在地或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訴。立案法官會開出訴訟費繳納憑據,您需要拿着該憑據7日內到農業銀行或是法院交納訴訟費,此時案件即立案完畢。最後,您可以在繳納完畢訴訟費後大概兩週左右的時間,撥打12368查詢辦案法官並與其聯繫。法官會視他的時間安排開庭,並將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在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調解離婚;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進行開庭,開庭時還有可能會進行調解,如果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時,即使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官大概也會判決雙方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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